南都訊 記者韓成良 通訊員廖蔚 近日,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了首宗“傳播性病罪”刑事案件。32歲的被告人王某(女)因涉嫌“傳播性病罪”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。據介紹,王某2007年就查出自己患有艾滋病,2012年9月開始在石排鎮賣淫。法院稱只要明知自己有嚴重性病仍賣淫嫖娼的,不管有沒有傳染給別人,都可被定為“傳播性病罪”。 
  明知患艾滋仍賣淫 女子被公訴
  公訴機關指控稱,王某(女,1981年生,貴州省人)於2007年1月,經貴州省織金縣艾滋病性病皮膚病防治中心確診患有艾滋病。她本人當時知道自己患艾滋病。2012年9月開始,王某在東莞石排鎮谷嚇村舊圍魚塘附近一齣租屋內從事賣淫活動。其間多名嫖客沒有戴安全套,王某仍與對方進行性交易。
  2013年9月24日16時許,王某與一男子談好以30元的價格進行性交易,該男子依舊沒有戴安全套。過程中民警在上述出租屋將兩人當場抓獲。後經東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,王某H IV-1抗體呈陽性(即患有艾滋病)。
  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涉嫌“傳播性病罪”。該案成為第一法院有史以來受理的首宗“傳播性病罪”刑事案件。目前該院刑庭開庭審理此案,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。
  是否傳染他人 不影響定罪
  據第一法院稱,“傳播性病罪”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、淋病、艾滋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、嫖娼的行為。這一罪名一旦成立,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並處罰金。
  “只要她(他)明知自己患艾滋病、梅毒等嚴重性病,仍賣淫、嫖娼的,就構成傳播性病罪。至於他們賣淫嫖娼是否採取安全措施,或者是否將性病傳染給其他人,都不影響該罪名成立。”法官稱,如果賣淫嫖娼行為確實傳染給別人了,量刑可能更重一些。
  另據法院介紹,如果嚴重性病患者是通過夫妻生活或通姦、戀愛等性生活傳染給他人的;或賣淫、嫖娼行為人不知道自己患嚴重性病的(或者是被迫賣淫嫖娼的),都不構成“傳播性病罪”。“而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,故意想傷害他人、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,一般也不定傳播性病罪,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。”
(編輯:SN09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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